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90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90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家暴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易字第909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家暴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3314號),本院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簡字第1825號),改適用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被告乙○○與甲○○係夫妻關係,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1款之家庭成員關係,於民國96年1月
5日17時許,在台北縣○○鎮○○街○○號,2人因細故而生爭執,乙○○竟基於傷害他人身體之犯意,徒手勒住甲○○頸部,又抓傷甲○○之嘴唇,致甲○○受有頸部挫傷、下唇擦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
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甲○○告訴被告乙○○家暴傷害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撤回其告訴,揆諸首開說明,應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16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陳明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慧儷中華民國96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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