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司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指定簿冊保管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字第21號聲請人 吳元超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吳元超(身分證號碼:Z000000000號)為詮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詮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詮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業務不振,經股東臨時會決議於民國101年2月17日起解散,經濟部於10
1年3月2日准予解散登記在案,並經本院101年度司司字第99號函聲報清算人就任准予備查。茲因清算程序已於102年8月15日完結,為此提出本院102年度司司字第48號裁定、清算期間收支表、營利事業清算申報書、財產目錄、股東臨時會議紀錄、簽到表、監察人審查報告書及帳冊清表等,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有其提出之上開文件附卷為憑,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9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郭琇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9月9日
書記官郝玉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