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小字第37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小字第374號

上訴人

即被告山富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劉奇峰李杰峰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萬9,900元(計算式:2萬4,900元+2萬5,000元=4萬9,9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臺北市○○路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3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3日

書記官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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