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易字第84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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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審易字第84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審易字第844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凱崴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5077號),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裁定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散布猥褻影像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依附表所示金額及方式支付損害賠償。
事實
一、甲○○明知 伊莉 論壇以「輔導長」為關鍵字篩選影片進行蒐尋,蒐尋結果列表所示影片為劉○○(姓名年籍詳卷)遭李典諺(由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中)拍攝性交過程之猥褻影片,竟基於散布猥褻影像之犯意,於民國107年10月13日17時36分至107年10月16日23時間某時許,在彰化縣某處,以行動電話連結網際網路,在臉書社群網站「靠北長官3.0」編號「#靠北長官301142」文章下方留言張貼「ht
tp://www.eney.com/channel/UCXVtaFCKWX/tag/輔導長」之上開蒐尋影片結果超連結網址,使不特定人得以點擊上開超連結網址而觀看上開猥褻影片,以此方式散布猥褻影像。
二、案經劉○○訴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報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被告甲○○對於上揭事實,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劉○○於警詢、偵訊時之證述相符,並有臉書社群網站「靠北長官3.0」編號「#靠北長官301142」文章及文章下方留言截圖、超連結網址「http://www.eney.com/channel/UCXVtaFCKWX/tag/輔導長」網頁內容截圖、本件猥褻影像光碟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35條第1項之散布猥褻影像罪。
㈡爰審酌被告以事實欄一所示方式張貼告訴人私密猥褻影像供
不特定多數人觀覽,危害社會善良風俗,並侵害告訴人之法益,所為實屬不該;惟念及被告年紀尚輕,雖因法治觀念不足而為本件犯行,然其犯後尚知坦承犯行,與告訴人以給付12萬元等條件達成調解,並取得告訴人之原諒,此有本院10
8年5月9日調解筆錄存卷可查;兼衡被告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現為職業軍人、與父母同住、未婚、無子女之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處罰。
㈢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因法治觀念不足,一時輕率而犯本案,然審酌被告於犯後坦承犯行並與告訴人達成調解,經此偵查審判程序後,當知謹慎行事,信無再犯之虞,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
1項第1款規定,宣告緩刑2年。另斟酌其調解條件,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之規定,命被告依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履行方式為損害賠償。倘被告違反上開應行負擔之事項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依同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檢察官得向本院聲請撤銷其緩刑之宣告,附此敘明。
㈣本案被告係張貼超連結網址,並無刑法第235條第3項以物
理性附著之有體物,而卷附含有猥褻影像之紙本資料及影像光碟,乃偵查機關基於偵辦案件所需,翻拍、儲存網頁內容之證據資料,均無庸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35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3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偵查起訴,檢察官謝宗甫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8年5月23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游涵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顏珊姍中華民國108年5月2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35條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附表:
┌───────────────────────────┐│甲○○應給付劉○○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元,自民國108││年6月起於每月10日前分期給付貳萬元,至全部清償為止,如││有一期不履行,視為全部到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