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金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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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金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金字第1號上訴人鼎立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淑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票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貳拾萬元,應徵裁判費壹萬玖仟參佰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子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16日
書記官程翠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