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5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5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511號上訴人即原告 賴石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賴淑玲 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不服本院民國105年12月2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其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復未於所提出之民事補正狀載明上訴聲明。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上訴人補正後之上訴聲明不服之程度補繳第二審裁判費用(上訴人如對原判決敗訴部分全部不服,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19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23,121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1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10日
書記官林翠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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