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8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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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80號

聲請人 鍾春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4年3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24號公示催告,並經法院為網路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2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4月7日屆滿(申報權利期間末日原為114年4月6日,該日為星期日,依民法第122條規定,以次日代之,故以114年4月7日為申報權利期間之末日),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張凱銘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80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1

葡萄王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079-NX0012607-3

股票

1

777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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