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8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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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80號
聲請人 鍾春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4年3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24號公示催告,並經法院為網路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2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4月7日屆滿(申報權利期間末日原為114年4月6日,該日為星期日,依民法第122條規定,以次日代之,故以114年4月7日為申報權利期間之末日),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張凱銘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80號
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號
1
079-NX0012607-3
股票
1
7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