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3年度台聲字第3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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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3年台聲字第3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契約關係不存在或無效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台聲字第346號聲請人鼎極國際海鮮有限公司
鼎盛海鮮樓有限公司共同法定代理人 周育暐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亞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契約關係不存在或無效等上訴事件(本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26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華民國113年3月13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鍾任賜(主筆)
法官邱瑞祥法官陳麗玲法官游文科法官管靜怡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王心怡中華民國113年3月2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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