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3年台聲字第3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債務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台聲字第352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 吳沛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 吳昭烈 間請求返還債務事件(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588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華民國113年3月13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魏大喨
法官林麗玲法官林玉珮法官王怡雯法官胡宏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謝榕芝中華民國113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