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3年台聲字第3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保險金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台聲字第351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 張益利 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576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華民國113年3月13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魏大喨
法官林麗玲法官胡宏文法官王怡雯法官林玉珮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李郁禎中華民國113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