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97號原告 林朝英 被告 林瑞祥
林瑞福 兼訴訟代理人 林瑞椿 被告 林永裕 原告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20,600元(計算式詳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92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10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18日
民事庭法官郭淑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18日
書記官林慶生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宜蘭縣○○鎮○○○段○○○○號土地:
15,000元/平方公尺(105年1月公告現值)×744.12平方公尺×1/3(原告應有部分)=3,720,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