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39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393號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忠銘 代理人 林引仁 債務人 李義騰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叁拾肆萬伍仟
壹佰叁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六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收違約金。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伍萬玖仟玖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六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六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收違約金。
㈢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4月18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聰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6年4月18日
書記官詹玉惠◎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