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22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簡字第22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簡字第228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政憲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一百零六年度偵緝字第六八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蔡政憲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審酌被告蔡政憲僅因工資糾紛之細故即率於不特定人均可共見共聞之網路平臺上,公然以貶抑告訴人人格與名譽之不雅言詞辱罵告訴人,顯見其情緒控管能力非佳且所為非是,並兼衡其職業為工,國中畢業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貧寒及已坦承犯行與告訴人人格遭受侵損之程度暨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爰依法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4月18日
簡易庭法官陳嘉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吳昕儒中華民國106年4月1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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