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49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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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49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4926號債權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務人 林韶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肆萬伍仟玖佰貳拾捌元,及其中參萬伍仟柒佰玖拾參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代表帳號:000000000,合計積欠電信暨小額付費費用新臺幣35793元及合約未到期之專案補貼款新臺幣10135元,共計新臺幣45928元整。
經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錢,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寄發支付命令,俾保權益,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電信門號申請書影本、欠費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2月23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吳宛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