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4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4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417號原告恆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孫培鈞 訴訟代理人 張簡明杰 律師原告與被告承廣工程行即 陳玉憓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58,6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4,9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2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儭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2日
書記官林志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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