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小字第1023號
原告 許詩韻
被告 鄭世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必備之程式。再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原告雖提出民事起訴狀到院,然其書狀並未記載合於法定程式之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31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上開事項,該裁定已於113年8月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未依法補正合於法定程式之前開事項,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彭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