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3年度南小字第102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小字第1023號

原告 許詩韻

被告 鄭世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必備之程式。再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原告雖提出民事起訴狀到院,然其書狀並未記載合於法定程式之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31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上開事項,該裁定已於113年8月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未依法補正合於法定程式之前開事項,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彭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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