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補字第166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1664號

原告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毅築

訴訟代理人 邱漢欽

上列原告與被告 雲永 一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萬4800元,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繳足第一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20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20日

書記官陳怡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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