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家聲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 陳報 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家聲字第50號聲請人 葉蓮珠 上列聲請人陳報受監護宣告人 林招妹 財產清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聲請人葉蓮珠及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葉春琇 二人請至本院填寫受監護人林招妹之財產清冊切結書,並蓋用聲請人二人之印鑑章,併附上聲請人二人之印鑑證明。
二、本件聯絡人:和股書記官陳蓮茹(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312)。
中華民國101年6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月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22日
書記官陳蓮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