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小字第32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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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小字第3275號

原告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毅築

訴訟代理人 邱漢欽

被告 陳清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或第77條之14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同年月23日送達原告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裁判費,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及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各1件附卷可參,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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