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護字第21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護字第216號聲請人新竹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楊文科 代理人 江芳妤 社工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家事法庭法 官邱玉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書記官 溫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