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抗字第14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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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抗字第14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拘提管收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抗字第1400號抗告人甲○○
通訊處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宜蘭行政執行處間拘提管收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6年8月2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裁定(96年度管字第8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查抗告人經原法院於96年8月2日裁定管收,旋於同年月24日提供擔保並辦理分期繳納欠稅當日已經釋放,有相對人96年9月13日函在卷可考,經核本件抗告已欠缺權利保護必要,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6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鄭三源
法官王聖惠法官周美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並經本院許可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96年9月26日
書記官董曼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