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上易字第21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易字第2182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6年7月13日第一審判決(96年度易字第1759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即96年8月26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9月26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吳昭瑩
法官李正紀法官李釱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秋帆中華民國96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