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上訴字第40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訴字第4051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第一審判決(96年度訴字第1038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即96年9月20日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9月26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尤豐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玉珍中華民國96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