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簡字第8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簡字第八五九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德光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三十一日所為之判決之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之正本主文欄內關於「 陳志浩 」之記載,應更正為「林德光」。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正本主文欄內關於「陳志浩」之誤載,應更正為「林德光」。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楊智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韻蒔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