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5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5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553號原告遠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原告與被告田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保證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5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5日
書記官林仕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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