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0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0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066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準強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竊盜,因脫免逮捕,當場施以強暴未遂罪,減為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6年1月28日犯刑法第329條、第328條第4項、第1項之準強盜未遂罪,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21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1年,已告確定在案(偵查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2546號)。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於受刑人前經本院宣告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1年,核屬保安處分之宣告,依上開減刑條例第15條規定,不適用該條例之規定,併予指明。
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27日
刑事第11庭法官林庚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殷玉芬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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