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0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0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062號檢察官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一五四九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為如附表所示之刑,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示之犯罪時間,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第十條第二項、第十二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雅芬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惠莊中華民國96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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