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513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513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5134號債權人行政院衛生署屏東醫院法定代理人 鄭裕民 債務人 陳明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仟柒佰貳拾元,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中華民國101年11月2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筱文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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