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9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9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確認會議決議無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982號上訴人即被告公園音樂會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胡嘉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史守志 請求確認會議決議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4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後開事項,第1項部分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繳裁判費26,002元。
二、上訴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為裁定。中華民國111年5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鄭伊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如不服該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18日
書記官陳孟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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