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5750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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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57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5750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務人蘇 俞淨 兼 蘇振 章之繼承人
蘇宥竹 即蘇 振章 之繼承人 蘇世哲 即 蘇振章 之繼承人 蘇世文 即蘇振章之繼承人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謝雅慧
一、債務人蘇世文、蘇世哲、蘇宥竹即蘇振章之繼承人等應於繼承第三人蘇振章之遺產範圍內與 蘇俞淨 兼蘇振章之繼承人連帶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陸仟貳佰伍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由債務人蘇世文、蘇世哲、蘇宥竹即蘇振章之繼承人等於繼承第三人蘇振章之遺產範圍內與蘇俞淨兼蘇振章之繼承人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蘇俞淨前就讀耕莘健康管理專科學校邀同案外人蘇振章(已辭世)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3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67,528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36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㈡、查案外人蘇振章已於民國107年12月26日辭世,債務人蘇宥竹、蘇世哲、蘇世文為其法定繼承人且未於法定期間聲請拋棄繼承,故債務人等依民法第1148條及第1153條之規定於繼承案外人蘇振章之遺產範圍內負清償責任。
㈢、詎債務人蘇俞淨自民國109年07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46,259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蘇宥竹、蘇世哲、蘇世文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蘇振章之遺產範圍內與蘇俞淨向債權人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民法第1148條,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本院經核債權人之請求,因第三人蘇振章係於民國107年12月26日死亡,依民法第1148條,債務人蘇世文、蘇世哲、蘇宥竹僅負限定繼承責任,則債權人請求逾主文所示之內容,與上開規定不符,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8日
司法事務官邱譯嬉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15750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蘇世文即蘇│自民國109年0│至民國109年1│年息百分之零‧│││46,259│振章之繼承│6月01日起│1月08日止│九│││元│人、蘇世哲├──────┼──────┼───────┤│││即蘇振章之│自民國109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一‧││││繼承人、蘇│1月09日起││九││││俞淨兼蘇振│││││││章之繼承人│││││││、蘇宥竹即│││││││蘇振章之繼│││││││承人│││││││││││└──┴───┴─────┴──────┴──────┴───────┘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蘇世文即蘇│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46,259│振章之繼承│7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人、蘇世哲│││百分之十,逾期││││即蘇振章之│││超過六個月部份││││繼承人、蘇│││依上開利率百分││││俞淨兼蘇振│││之二十計算││││章之繼承人│││││││、蘇宥竹即│││││││蘇振章之繼│││││││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