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度聲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聲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34號聲請人 周文南 相對人 蘇千仁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8年度上易字第109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不服原審判決而提起上訴,惟聲請人家境困窘、入不敷出,且為低收入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爰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等情,業據其提出屏東縣東港鎮低收入戶證明書以為釋明,並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為證(見本院卷第22頁及第24頁,原審卷第15頁至第16頁)。經審諸聲請人為中低收入戶,105年度所得為10,000元、106年度並無任何收入,確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其所執上訴事由,尚須經調查辯論,並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與首揭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謝靜雯
法官洪能超法官邱泰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書記官唐奇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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