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小補字第6號
原告 呂亞帆
上列原告與被告 方志慶 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1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王鍾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11日
書記官謝璧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