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小補字第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小補字第6號

原告 呂亞帆

上列原告與被告 方志慶 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1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王鍾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11日

書記官謝璧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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