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0年度士小字第11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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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小字第112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強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邱健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8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
(臺北市○○○路○段○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陳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雪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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