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0年度士小字第665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小字第665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林家宇
被   告  翁信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訴訟相對人戶籍設在嘉義縣,此有個人基本資料
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
本件自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茲依聲請人之聲請將本
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9月24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9月24日
書記官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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