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1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111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8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查本件受刑人甲○○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年,並經本院於民國96年8月31日以96年度聲減字第1220號裁定減刑為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11月15日確定,並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9年9月7日核准假釋,而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2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温文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張簡純靜中華民國99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