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家親聲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家親聲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親聲字第9號聲請人莊茼茼
莊茙茙前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莊為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蔡媛怡 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本件聲請人聲明請求相對人給付至聲請人成年之日止,按月給付聲請人共扶養費新臺幣(下同)24,000元。
經核定本件標的金額為4,176,000元【計算式:12,000×14×12=2,016,000+12,000×15×12=2,160,000),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用2,000元,而聲請人提起本件聲請時,未繳納聲請費用。茲依同法第26條第
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繳納前開聲請費用,逾期未補繳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怡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18日
書記官張妤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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