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婚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婚字第5號原告 何正達 上列原告與被告 薛月雲 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並應補正陳報被告應受送達之國內外處所,如應受送達處所不明,應具狀聲請公示送達;逾期不繳費及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怡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18日
書記官張妤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