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司執消債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更生之執行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1號債務人 曾玉妙 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怡慧 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月起,於每月五日給付。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之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所謂盡力清償,其計算基礎乃係審核債務人聲請前2年內之收入及支出,及更生方案履行期間預計之收入,並酌留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之必要生活費用後所得之數額,償還金額及成數僅是藉由數字計算之中性結論,故債務人所提出之更生方案是否盡力清償,並非以其之還款成數為唯一考量,仍應審酌債務人有無還款誠意等因素而綜合決定之。次按,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債條例第6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0年度消債更字第20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有裁定一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至6頁)。本件已申報債權之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共計9位,其代表債權金額總計新臺幣(下同)4,963,496元。債務人於民國101年4月3日提出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條件為自更生方案認可裁定確定後之次月5日為第1期首繳日,以每1個月為1期,每期清償4,900元,共清償72期,合計6年,總清償數額352,800元,清償成數約為7.1%。該更生方案經本院轉知各債權人確答是否同意,因債權人皆以書面確答不同意該更生方案,故不符消債條例第60條第2項規定之可決條件(見本院卷第230至253頁)。
三、次查:㈠債務人現任職於甲○○○○○○,其100年1月至8月之薪
資為15,500元至16,400元不等,100年9月至101年8月之薪資皆為16,000元,有該社提出之薪資明細在卷足憑(見
100年度消債更字第20號卷第103頁、本院卷第310至313頁)。雖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認為上開薪資陳報不實而對該社負責人 賴秋燕 及債務人提出告訴,惟因欠缺積極證據而為不起訴處分,此有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101年度偵字第4020號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考(見本院卷第308至309頁)。故本件可認為債務人每月有薪資16,000元之固定收入。
㈡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為352,800元,高於
債務人聲請更生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384,000元)扣除必要生活費用及扶養費用(266,400元)計117,600元(見本院卷第105至108頁)。又債務人更生開始時,除薪資收入外,別無其他可供換價之財產(見100年度消債更字第20號卷第18頁)。從而,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亦高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可得受償之總額。㈢債務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為11,100元,包括膳食費3,900元
、交通費2,500元、2名未成年子女扶養費2,500元、水電費200元及房屋租金2000元,此經本院100年度消債更字第20號裁定審核確認,嗣債務人於本件更生之執行階段提出之每月必要生活費用亦同。債務人將其每月收入16,000元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11,100元後之餘額4,900元全部作為清償之用,顯見債務人已盡力清償。
四、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更生方案,雖未獲債權人會議可決,然已善盡個人最大努力為清償,且核屬適當、可行,復無消債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應以裁定認可其更生方案。另並依前揭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件二所示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11月8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附件一:
┌────────────────────────────┐│更生方案內容│├────────────────────────────┤│1.債務總金額:4,963,496元。││2.清償總金額:352,800元。││3.清償比例:7.1%。││4.清償方法:自收到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起之次月起,以1個月││為1期,共清償6年72期,每期清償4,900元。債務人應於每月││5日,將每期應償金額,以匯款方式匯予各債權人,匯款費用││由債務人負擔。惟債權人為金融機構之部分,債務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參照)││5.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履行,債權人亦有主動通知債務人繳款方式之義務。││6.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履行期限。(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5條第1項本文規定參照)││7.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履行者││,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時,法院並得依債務人之聲請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4條第1項本文、第││2項規定參照)│├────────────────────────────┤│更生清償分配表│├───────┬──────┬──────┬──────┤│債權人│債權金額│債權比例│每期可分配之│││(元)││金額(元)│├───────┼──────┼──────┼──────┤│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2,415,274│48.66%│2,384││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396,058│7.98%│391│├───────┼──────┼──────┼──────┤│乙○(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211,583│4.26%│209││公司││││├───────┼──────┼──────┼──────┤│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21,487│4.46%│219│├───────┼──────┼──────┼──────┤│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400,068│8.06%│395│├───────┼──────┼──────┼──────┤│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8,564│2.19%│107│├───────┼──────┼──────┼──────┤│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434,595│8.76%│429│├───────┼──────┼──────┼──────┤│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524,839│10.57%│518│├───────┼──────┼──────┼──────┤│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51,028│5.06%│248│├───────┼──────┼──────┼──────┤│合計│4,963,496│100%│352,800│└───────┴──────┴──────┴──────┘附件二:
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除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及緊急事件者外,不得搭乘高鐵及航空器。
四、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五、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六、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