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3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3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335號原告 賴睿宏
賴語婕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敏卿 律師被告 賴政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仟貳佰玖拾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陸拾捌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柒仟貳佰叁拾貳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伍仟貳佰玖拾元,尚不足新臺幣伍萬壹仟玖佰肆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筱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3月23日
書記官連思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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