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簡字第105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審簡字第10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4年度審簡字第105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威志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398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04年度審易字第335號),爰不經通常審理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陳威志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被告前於民國101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101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嗣經駁回上訴而告確定,並於103年7月25日徒刑執行完畢出監,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1件在卷可稽,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年,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財物,反利用為客戶維修機器之際,趁機竊取廠內財物,未尊重他人物品之所有權利,法治觀念淡薄,惟念犯後坦承犯行,犯罪手段尚屬平和,所竊取之不鏽鋼塊業已全數發還被害人領回,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為憑,被害人所受損害稍有減輕,兼考量被告前有傷害、多次施用毒品前科之品行狀況(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可稽)及犯罪之動機、目的、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生活狀況小康(見警卷第1頁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處。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4月27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鄧希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曾盈靜中華民國104年4月2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4年度營偵字第398號被告陳威志男3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南市○○區○○里○○路000巷0
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刑事紀錄陳威志前於民國101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01年度訴字第101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嗣經駁回上訴而告確定,於103年7月25日徒刑執行完畢出監。
二、本案事實陳威志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104年2月14日14時20分,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貨車,前往址設臺南市○○區0000000號之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華新麗華公司)廠房,徒手竊取華新麗華公司所有,由該公司值班主管 陳文滔 監管之不銹鋼49塊,得手將不鏽鋼49塊放置於上開自小貨車副駕駛座腳踏板處。陳威志隨即駕駛自小貨車欲自上址離去,惟經陳文滔察覺有異,通知公司警衛室,並報警處理,經警到場以現行犯逮捕陳威志,並扣得上開不銹鋼49塊(業經陳文滔具領),而查悉上情。
三、案經華新麗華公司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可證:
(一)被告陳威志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證人即告訴代理人陳文滔於警詢時之證述(含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刑事照片5張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四)被告出具之自願受搜索同意書。
(五)證人出具之贓物認領保管單。
二、核被告陳威志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又被告有如首揭前科犯行,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其於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4年3月24日
檢察官張簡宏斌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4年3月27日
書記官鄭夙君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