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交易字第12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重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交易字第128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祐丞上列被告因過失致重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332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林祐丞涉犯之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後段之過失致重傷害罪,該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 林李埤 於本件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此有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依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6月18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郭瓊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高培馨中華民國104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