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4年度店小字第65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店小字第658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雅婷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應具狀補正被告許雅婷送達地址即住居所暨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玉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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