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桃簡字第6號
原 告 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洪祥
訴訟代理人 蕭宇軒
吳糧竹
莊文心
被 告 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鵬良
訴訟代理人 陳易聰 律師
林世昌 律師
陳姵君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十八日下午二
時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27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李珮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27日
書記官儲鳴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