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5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50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劻毅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1年度毒偵字第1505號,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2年度聲沒字第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壹零伍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分別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2條第2項第1、2款所列之第一、二級毒品,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此為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第2項之特別規定,自應優先適用。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若案件未起訴或不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前經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著有解釋在案。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劻毅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1052公克),因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違禁物,爰依法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三、經查,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1年
8月7日以101年度毒聲字第470號裁定送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1年12月21日以101年度毒偵字第150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一情,業經本院核閱該案卷證無訛。又其為警查獲時所扣得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1052公克),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持有之違禁物一節,為被告所不否認,並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清單、扣押物品照片、毒品初驗報告及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
101年4月24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等在卷可稽,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從而,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莊秋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楊賀傑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