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變價分割共有物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6號原告 曾湘茹 訴訟代理人 吳忠德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變價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兩造共有坐落基隆市○○區○○段○○段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737/40000)及其上同段934建號建物(權利範圍1/2)應予變價分割,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56,326元【計算式:(土地面積316㎡公告土地現值98,737元/㎡×737/40000)+(建物最新課稅現值302,900元原告權利範圍1/2)=574,876元+151,450=756,326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民事庭法官李謀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書記官鄭又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