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2958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簡字第295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建築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簡字第2958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建築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1259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對於依建築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併科罰金新臺幣柒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除犯罪事實部分:「99年5月27日」應更正為「99年5月26日」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違反建築法第95條違反規定重建罪。爰審酌被告 素行 ,前已因違反規定重建罪,經本院以99年度簡字第1153號判決科罰處金新臺幣50,000元,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紙在卷可稽,其再次搭蓋違章建築,以擴大使用空間之動機,所為對於建築管理機關對市容及建築物管理之影響,兼衡其犯罪目的、手段、生活狀況、智識程度、對社會造成之危害,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暨檢察官具體求刑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就併科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建築法第95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13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詹慶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蔡易霖中華民國99年8月13日建築法第95條依本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