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584號
原告 何伊龍
共同
訴訟代理人 賴呈瑞 律師
被告 何育騏
訴訟代理人 嚴佳宥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如附表誤寫欄所示之記載,應予更正如附表更正欄。
理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且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
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蔡英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霍薇帆
附表:
誤寫
更正
事實及理由欄位置
內容
第1頁第22至23行
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88萬元
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16萬元
第1頁第24行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75萬元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24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