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58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584號

原告 何伊龍

何秋錦

何秋燕

共同

訴訟代理人 賴呈瑞 律師

被告 何育騏

訴訟代理人 嚴佳宥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如附表誤寫欄所示之記載,應予更正如附表更正欄。

理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且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

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蔡英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霍薇帆

附表:

誤寫

更正

事實及理由欄位置

內容

第1頁第22至23行

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88萬元

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16萬元

第1頁第24行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75萬元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24萬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