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111年審裁字第1282號
聲請人 簡薇玲
上列聲請人因受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拘提事,聲請解釋憲法,本
庭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
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
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憲法訴訟
法(下稱憲訴法)所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
理,憲訴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係針對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之拘提行為,然該行
為並非法院裁判,聲請人尚不得對之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是
本件聲請核與憲訴法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
裁定不受理。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9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蔡明誠
大法官張瓊文
大法官蔡宗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廖純瑜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