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7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選派檢查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706號再審聲請人達達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保佑 訴訟代理人 陳士綱 律師
陳德弘 律師上列再審聲請人因與再審相對人張標、 張群政 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0年3月2日109年度抗字第237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再審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6月29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蕭錫証
法官吳佩真法官劉瓊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29日
書記官劉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