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485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485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48562號債權人鼎新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珍鑽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珍鑽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中華民國96年6月1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6月12日
書記官劉企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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